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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3 18:45:01 股吧网页版
日久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分别负责、配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规定按照相应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评价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激励奖金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激励奖金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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