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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欣贺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范围或者定义进行修改变更的,则本制度的关联方的范围或者定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范围和定义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投资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禁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
借支或者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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