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2 20:59:21 股吧网页版
金富科技: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合法合规性与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与工作绩效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员工和关键岗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范围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

(一)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及报告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审核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与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在本激励计划所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和激励对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格条件均达到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6,000万元,2、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18,500万元,2、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8年净利润不低于20,200万元,2、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1、“净利润”为按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时点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剔除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包含公司2026年新收购的卓晖金属以及联益热能51%股权对应的净利润);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收购股权资产或现金收购股权资产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2、“营业收入”为按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时点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3、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