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子公司经营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 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在战略决策、高级人员管理、规范运作、财务与预算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考评与
激励、审计监督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母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职能 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支持与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变
更与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有)。公司通
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如有)对其行使管理、 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其中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有)。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和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 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 营前景等信息,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 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如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
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如有)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派的授权委托代表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派的授权代表
出席子公司股东会,授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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