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三)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简称“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置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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