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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21:06 股吧网页版
金富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一)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1)需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上市规则第 6.1.9 条、第 6.1.10 条的规定外,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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