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促进 金富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的 规 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情况。同时,公司应组织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与沟通。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
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
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
出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与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出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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