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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21:09 股吧网页版
金富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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