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 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中除应由股东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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