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3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1年 8月 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3人。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2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143人调整
为 119 人。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3年 8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119 人调整为 102 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
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02 人调整为 94 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除上述调整之外,列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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