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在同一控制下以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Limited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 14 日,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宸展光电”)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C”)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朝瑞)先生同一控制下的宝德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阳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IPC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宝德阳科技 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8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
让”或“本次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在同一控制下 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为进一步明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双方经友好协商,IPC
与宝德阳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就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股份转让协议》第 3.1 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约定为:
“3.1 双方就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至受让 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对价的 100%。”
现修改为:
“3.1 双方就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至受让 方名下的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 交易对价。”
(二)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 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适用《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供报批相关监管机构使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IPC 和宝德阳科技出具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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