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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