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室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室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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