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协调制作并保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文件用印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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