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六)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通过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七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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