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的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还应当以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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