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
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积极地采取措施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 市 规 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三章 保障公司独立性、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要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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