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但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3、在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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