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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37:04 股吧网页版
立方制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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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5 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文曲路 446 号科研综合楼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 14 名股东),代表股份
106,381,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366%。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75 名,代表股份 13,848,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8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52,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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