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经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经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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