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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