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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9:15:55 股吧网页版
彩虹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进行 认真审阅,通过对其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朝万先生、刘荣富先生、刘斌先生、 刘群英女士、雷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二、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万国超先生、邓立新女士、吴孟强先 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禁 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其中,万国超先生为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上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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