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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5:47:41 股吧网页版
彩虹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或续聘、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如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说明是否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或聘任,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或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届满前解任或解聘其职务,被解任或解聘人可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其薪酬按实际任期计算。如公司薪酬制度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该等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实施、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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