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就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及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担任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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