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各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提名进行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议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五)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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