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其中:
(一)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购买资产、对子公司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二)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风险投资;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建立财务监控体系,防范风险,确保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股权投资均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公司除股权投资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对外股权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八)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对董事会的上述权限范围另有规定,则董事会应依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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