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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6 02:46:44 股吧网页版
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规定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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