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第 01079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
颂、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6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 人,代表股份60,810,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 60,340,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470,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股份 3,494,2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3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 3,023,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4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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