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782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 法律 、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的 有关规定, 本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同兴科技”或“ 公司 ”) 的委托,作为同兴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指 派本所鲍冉、尹颂律 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同兴科技本持股计划的相 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等 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同兴科技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同兴科技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所律师仅就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证监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20]2872 号)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兴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深证[2020]1234 号)同意,同兴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同兴环保 ”,股票代码为“003027”。
同兴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 过《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公司证券简称由“同兴环保”变更为“同兴科技 ”,证券代码及公司全称保持不变。
同兴科技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500790112129G 的《营业
执照 》,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法 定代表人为郑光明,注册资本为 13,072.32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