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105,781,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550,6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231,2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23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231,2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8%。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赵仁英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67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3%;反对 10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弃权 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0386%;反对 10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62%;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赵仁英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