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3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5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7
第五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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