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3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3
第四章 监督 ...... 6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的不需进行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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