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岗位价值、负责的工作、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公司发展策略、业务规模、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并参考行业市场薪酬情况统筹考虑,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标准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励机制、激励体系挂钩。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适当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包
括:
(一)行业薪酬水平和地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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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化;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四)创新能力和未来发展空间等因素。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其与公司所订立的聘用合同为基础,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津贴;以上人员的薪酬包括每月领取的基本薪酬与按照考核周期领取的绩效薪酬,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领取。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是否领取津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定。如领取津贴则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和领取津贴的标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具体包括: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的每月固定薪酬,具体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照工会相关制度向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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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认定的“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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