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参股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
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 2 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须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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