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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