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