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