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致: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
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发了《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明确之外,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70,363.45 万元,用于农机部件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微型链系统软硬件一体化研发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主要生产农机链系统、农机刀具、触土件及配件等农机部件产品,预计毛利率为 28.63%。项目二主要进行微型链系统软硬件一体化及下游应用的研发与制造,预计毛利率为 30.28%。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新增细分产品品类,该等产品需通过下游主机厂客户测试及认证后才能正式供货。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03%、21.39%、22.87%,其中农业机械链系统毛利率分别为 26.56%、27.78%、24.43%。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存在延期和效益不及预期的情况。
请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