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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征和工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裁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总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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