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年度贡献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取薪酬,
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公积金、社保待遇等。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和福利+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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