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任期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
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
职责:
(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投资者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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