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430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铝业”)委托,担任鑫铂铝业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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