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四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第七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但上述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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