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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铂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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