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依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及其衍生品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类业务。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对公司未来支付的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影响及间接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公司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使用期货及其衍生品工具对原材料价格进行锁定,等合约或合同到期时交割或提前平仓的形式,以达到采购原材料价格成本与销售产品原材料基准价格之间的合理匹配,以保障公司销售产品加工费合理稳定的管理目标。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工具为期货及其衍生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四)期货及其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及其衍生品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人员共同控制,期货管理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长任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主管采购副总经理为决策小组成员,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是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投资融资部、财务部及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具体如下:
(一)期货管理员: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在投资融资部领导下工作;
(二)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出纳兼任;
(四)风险管理员:由内审部专人负责。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前,由投资融资部会同营销中心、财务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八千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前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经董事长批准方可执行(含子公司方案)。
(四)公司期货管理员根据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方案,并按时将会计核算员报送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抄送给期货领导小组,并存档备查。
(五)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六)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需向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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