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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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468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音少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以内部发文通知的形式对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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