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人”)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鑫铂股份”)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元证券现就鑫铂股份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各项内控相关制度,并结合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的沟通情况,从鑫铂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有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和人员能严格遵循并执行各项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
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四)内部控制环境
1、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股东会提案、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决议以及决议的执行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司股东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依据。
(2)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制定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明确了公司董事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董事长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董事会会议与记录等,保证了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包括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这些细则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另外公司还制定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及独立董事的聘任、职权和义务
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并有效执行保证了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提高了董事会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3)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该制度对公司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会议、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和管理,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公司经理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保障。
(4)独立董事。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