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开展,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应当优先满足公司内部资金需求,不得因理财需要而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六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及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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