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该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权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 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4.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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