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及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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